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清流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一案中,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未焚烧电子垃圾28580千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7月9日,清流县检察院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但经清流县检察院调查,发现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并未对刘文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是将其转移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福建省清流县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贮存。
为督促清流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清流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规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清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记者今天还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对该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了解,锦屏县检察院在贵州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