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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中山市污水处理费城乡同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9  来源:中山日报  浏览次数:886

 4月1日起,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将实行城乡同价。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非居民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08元;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西区沙朗片区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镇区,居民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20元,非居民用水户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28元。 

 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报告》。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系列人事任免及文件(详见A2公告)。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晓峰为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颁发委任书。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副主任区碧群、司徒伟湛、吴建新、黄标泉、黄永林出席会议。 

■城乡同价:居民0.90元/立方米,非居民1.08元/立方米 

 此前实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区居民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00元/立方米;镇区居民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0.8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城乡居民用水户的收费标准统一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收费标准统一为1.08元/立方米。 

 以下四类群体可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自备有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促使保本经营和节能减排 

 为什么要启动本轮调价?昨日列席会议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谢中凡表示,近年来,市镇两级财政逐年加大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但由于目前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保本经营,部分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出现后续资金保障乏力的情况,制约了我市污水处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谢中凡指出,此次调价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补偿”原则,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二是保本微利、逐步到位原则;三是根据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实施的同城同价原则。 

 按全市2011 年实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测算(由于启动本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时间是在去年第四季度,成本监审的数据以2011年末为基础),调整后预计每年可增加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入7373万元,其中城区258万元、镇区7115万元;预计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占各行业生产总值比例不到0.15%,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0.25%,占农村居民纯收入0.44%。 

■市人大:方案总体可行,应继续做好工作 

 经审议,市人大会议原则同意此调整方案。在审议过程中也有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比如,与周边城市比较,调整后我市居民污水处理征收标准与深圳、广州、珠海持平,高于江门、惠州、东莞,仅低于佛山(非居民征收标准则低于多数周边城市);又比如,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的效果与市民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等等。 

 据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政府继续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对已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镇区,要查缺补漏,加强管网维护,确保收集处理达标;对已部分完成处理设施的镇区,要继续加快污水处理厂扩容和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消除黑臭现象,取信于民;对利用河涌作为生活污水收集方式的,应尽快改为管道收集,降低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处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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