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行业监管 » 正文

国家环保督察评价标准亟待建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但家文  浏览次数:6994

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对省委、省政府国家环境保护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要向国务院上报督察报告,报告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客观地评判党委、政府的履职情况、履职效果和追责尺度?笔者认为,必须尽快从4个方面对相应的评价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

一是尽快明确党委、政府履职到位的边界。判断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履职是否到位,首先应该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明确完成相关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时限和要求。如《方案》规定,近期要重点督察新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大气十条”、“水十条”等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这里就需要明确和细化两点。一要对上述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分层级、分类别确定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履职内容及要点,明确督察重点,细化考核节点,便于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对自己的履职内容能够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二要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履责内容和指标,突出区域流域特点,不搞简单一刀切。

二是尽快设定党委、政府履职到位的深度。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履职是否到位,必须设定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到位的深度。对此,需要具体明确和设定各级党政领导履职尽责的好、中、差标准。如党政“一把手”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在内容上要看是否及时部署了重点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和考核办法。在方式上,要看是否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环保大会研究部署环境保护重大工作,是否带队调研、检查和督促基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操作上,要看是否部署落实到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等。

三是尽快界定党委、政府履职到位的效果。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履职是否到位,核心要看当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成效。在经济发展方面,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调结构、转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调整空间布局是否有重大进展,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后劲是否在持续提高。在环境质量方面,要看政府环保投入是否逐年增加,水、气、声环境质量有没有明显改善,雾霾、黑臭水体等问题有没有逐步好转。在环保工作方面,长期困扰基层的责任不清、机制不全、行政干预突出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取得明显进展,重点环保工作是否顺利推进。在能力建设方面,要看环境执法和监测部门的机构、编制、班子配备、队伍建设和执法手段是否逐年有所加强。

四是尽快细化党委、政府履职追责的尺度。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履职是否到位,还需要细化党委、政府履职追责的尺度,以充分发挥威慑作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的,要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那么,什么叫“贯彻落实不力”?什么又叫“问题突出”?这就需要细化履职追责的尺度。一方面,可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环境保护的履责边界和深度,来界定“贯彻落实不力”的程度。另一方面,要根据履职到位的效果,通过当地自身的纵向比较以及与全省、全国的横向比较,来判断“问题突出”的程度。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历史欠账、个人的主观努力和客观的条件限制等因素,不能简单、机械地下结论,而应该用历史、辩证、发展的眼光和思维来客观评价党政领导履职的情况和效果。追责、处罚不是国家监察的出发点和目的,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