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技术和制度的方式,避免地方环保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性质认定方面的随意性,也是环保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随着环境监管越来越严,为了规避环保检查及处罚,不少排污企业开始想新的歪点子,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就是最为隐蔽的手段。据媒体报道,由于企业偷偷排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许多企业改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而且几乎到了恣意妄为的地步。
2015年6月至11月,环保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发现2658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问题,17个省(区、市)共立案78起。
因为调查面的局限性以及企业监测数据造假的隐蔽性,上述被发现的问题企业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专家表示,企业监测数据造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作假手段达到污染物排放达标,以逃避监管。调查发现,造假手段不仅小型企业会采用,一些大企业、甚至是外资跨国企业也会采用。毫无疑问,这样的监测数据造假是十分恶劣的。
为了遏制企业排污,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从2013年起已经建立起了覆盖我国东部省份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系统。但是现在看来,因为大量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企业的存在,还有多少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没有进入监管视线,则要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
笔者以为,针对大规模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情况,环保部门应该对监测系统进行全面的检讨和评估。显然,现有的监测系统在技术上和制度上还有漏洞,如何堵住这些漏洞必须提上议事日程。另外,环保部门也可以考虑采用不受污染企业制约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监测往往更为真实可靠。
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到实处尤为重要。2014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将其作为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使污染企业因环境风险不达标而不能获得贷款。根据规定,环保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用。但是不少专家认为,对评价结果的审核应该交由独立第三方机构执行,机构为避免利益冲突,不能向企业收取费用,这样才会对企业产生约束力。
有环保专家认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是不少企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最高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没有把大气污染物偷排和数据造假纳入污染环境罪的14种情况,这显然有所缺失,也为一些企业大肆排污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壮了胆。因此,修改司法解释时应该补上。
当前,如何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处,是一个亟须考虑的问题。在实际监管中,很多造假的企业被发现,往往都是以故障或者过失为挡箭牌,如果实在逃避不了,就想办法找“替罪羊”,让实际的操作人员顶罪,而真正的幕后指使却很难受到处罚。这并不是一种正常的情况,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环境数据造假的歪风就很难刹住。更进一步说,企业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付出的代价太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很可能是企业造假的最大动力。
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泛滥,地方环保部门也难辞其咎。专家表示,尤其是环境执法到县一级的力度比较弱,对于一些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有的认定为“过失”,有的认定为“故意”,完全在于企业和当地环保局的关系如何,而这两者的处罚程度却大不相同,如何通过技术和制度的方式,避免地方环保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性质认定方面的随意性,也是环保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在深层次上,由于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迫切压力,在很多程度上仍然会影响到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独立法,这也是环保制度顶层设计中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