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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评新导则带给环境修复哪些新机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4  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   作者:张旭辉  浏览次数:7115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2011版地下水环评导则正式成为历史。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由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2月11日发布,同年6月1日执行,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的规范。2011版导则在从源头保护地下水环境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导则对部分工业类项目适用性不佳、地下水文地质现状资料欠缺、地下水现状监测困难、地下水预测具有复杂性等。有专家指出,目前光是打井就用掉了地下水环评的大部分经费;有些地下水环评仅仅是在办公室用软件模拟。

《中国环境报》评论称,修订后的导则突出了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地下水污染特征,优化了评价等级判定、环境影响识别要求及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具体内容,细化了评价技术要求,简化了现状监测的部分内容,强化了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库专家、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波洋对新修订的导则评价很高。他认为,新导则首先是回归了“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影响”这个重点,去掉了原导则中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并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内容。其二是评价等级判定体现了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污染风险大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三是简化了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其四是强化并明确了各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防渗技术要求,并增加了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数据信息公开的要求。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地下水室主任刘伟江表示,新导则不仅强调事前地下水污染源准入,注重地下水污染源头控制措施,而且更加强化新建地下水污染源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和信息公开。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魏文侠从环境修复的角度对新导则给予了高度评价。她指出,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领域侧重于搬迁停产工业场地地下水修复,即注重解决场地已产生的地下水环境污染问题。然而,由于地下水污染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这些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普遍存在修复难度大、修复费用高等特点。因此,推广防控先行理念,在建设项目运营期间做好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地下水污染问题是更加事半功倍的。该导则的修订和发布,对我国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刘伟江也表示,导则规定的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是对区域尺度地下水监测网的有益补充,是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网的重要组成,可尽早发现该项目或项目周边的地下水污染状况。此外,导则对信息公开的规定将促进相关地下水污染责任单位尽早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或修复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姜永海认为,新导则确实在可操作性上有很大改进,但在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防”必优先的路线上还有很大空间。

刘伟江指出,新导则的效果还是要看落实。实施难点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层位选择、监测指标代表性、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等因素,真实且有效的地下水污染源周边信息公开是落实该导则的关键,也是推进新建地下水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中环循(北京)环境技术中心董事总经理龚宇阳非常看好新导则的重要意义和远期影响。他认为新导则反映了环境保护部对地下水污染的高度重视,注定将对规范环境修复行业行为、提高专业能力、推动污染场地修复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地下水环境保护要求的协同推进和有效落实,将有望对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刘伟江最后这样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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