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行业新闻 » 行业分析 » 正文

从一件危废跨省非法处置旧案谈违法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来源:危废鉴定利用   作者:固废老G  浏览次数:986

N公司跨省非法转移电镀废物事件

一、事发经过

2014年2月22日13时10分,河南省商丘市环保局12369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发现6辆装有电镀污泥的J牌照运输车,其中有两车约100吨的电镀污泥已经倾倒在商丘市睢阳区焦李庄村327省道北侧旭乐幼儿园门前的公路干沟中。

商丘市环保局派员到现场查实后,立即向商丘市政府、河南省环保厅分别作了专题汇报,并于2014年2月23日向商丘市公安局发出了《商丘市环保局案件移交函》。同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侦查,扣压了6辆运输车的驾驶员和运输车辆,并扣留了此事件的指使倾倒者当地人陈业贵。3月20日,商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取样分析,3月24日河南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对商丘市环境保护局2.22危废倾倒事件环境监测数据的认可》,确认非法倾倒的为危险废物。

二、调查掌握的情况

2013年5月20日,N公司获得J省环保厅批准同意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生表面处理污泥(HW17)转移至四川T公司进行处置,核准量3000吨,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批准运输单位为J物流有限公司。

2013年初,四川T公司业务员付克勇代表四川T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年处理3000吨次生电镀污泥协议,协议规定由N公司负责联系运输单位。但在实际运作中,付克勇主动提出由他来联系运输车辆。2013年5月、7月由付克勇分别两次联系车辆和船舶在宜陵闸、JD港接驳,水运到四川T公司。经四川T公司确认,2013年共接受N公司次生电镀污泥3169.23吨,收到N公司支付的210万元处置费。

2013年8月至12月,付克勇先后4次欺骗N公司声称将该公司电镀污泥分别运往G港和z港配船后转移至四川T公司。实际上,付克勇利用N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在未告知N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13车共527.03吨的电镀污泥,由他联系车辆,指定线路,通知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当地农民陈业贵在河南商丘接车。据付克勇说,他要陈业贵找地方先将电镀污泥晒干后再送到窑厂处理,而陈业贵指使司乘人员将这些电镀污泥直接倾倒在睢阳区3个镇的不同地点。

2014年2月,N公司次生污泥库库存已满,急待转移处置,但2014年度500吨含铬废物(HW21)跨省转移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短时间内无法实施转移。付克勇表示可以帮忙,谎称先将N公司的次生污泥暂放到T市B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暂存,等N公司跨省转移手续批准后再运往四川T公司。2月22日,付克勇联系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淮安牌照车辆,将6车281.19吨次生电镀污泥直接运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付克勇通知陈业贵接车,并给了陈业贵3万元的费用。陈业贵组织人员在睢阳区焦李庄村327省道北侧旭乐幼儿园门前的公路干沟中倾倒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4辆未倾倒的车辆被当场扣押。陈业贵在被当地公安拘留后,又交待了2013年非法倾倒点4处,累计非法倾倒量约700吨。

三、现场处置情况

经河南省、商丘市两级环保部门协调, 3月26日河南省环保厅主持召开了N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置专家论证会,同意按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处理处置费用由N公司承担。

N公司为处理解决此次电镀废物非法转移事件,已支付1115万元费用,其中电镀废物处置费671.3万元、废水处置费138.1万元、在押人员保释费50万元,现场看管费23万元、排污费95万元、监测服务费37.6万元、生态补偿费100万元。

四、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性质认定

河南商丘警方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认定付克勇、陈业贵及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11名驾乘人员负有刑事责任。4月3日,商丘警方正式对张迅波等11名驾乘人员和陈业贵下达了逮捕证。4月16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签发付克勇网上追逃通缉令。

N公司主要存在两方面环境违法行为:一是N公司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擅自同意付克勇将6车281.19吨的电镀废物转移出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二是N公司在2013年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运输车辆、运输路径、运输时间等方面存在造假行为,其行为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五、对N公司处罚

责令N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限期整改期间,N公司不得从事电镀污泥处置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条件,提请J省环保厅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JD区环保局对N公司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不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给予高限行政处罚。

三是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责任。

通过上面案例,我们可以粗略为N公司算一下他的违法成本:

直接经济损失:

一、行政处罚成本。环保局对N公司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不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给予高限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高限行政处罚金额为20万元。

二、停产整顿损失。责令N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限期整改期间,N公司不得从事电镀污泥处置经营活动。按其年处置利用能力2万吨计算,半年约3000万元经营收入没有了。

三、处置善后费用。N公司为处理解决此次电镀废物非法转移事件,已支付1115万元费用,其中电镀废物处置费671.3万元、废水处置费138.1万元、在押人员保释费50万元,现场看管费23万元、排污费95万元、监测服务费37.6万元、生态补偿费100万元。

不算其他整改费用,直接经济损失为:20+3000+1115=4135万元。

间接损失:

一、企业名誉损失,无价;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下调。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三、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四、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如按其规范处置700吨危废,每吨处置成本3000元计算,那么其守法成本为210万元。

违法直接经济损失4135万元/守法成本210万元=19.69倍

这个尚且不算间接损失!

【名词解释】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