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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回收利用要立规矩、设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沃飞 徐亦钢  浏览次数:7337

浙江省近日发布学校合成材料运动场地建设和使用“新省标”,在国家现行指标基础上,新增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率(TVOC)、甲醛释放率指标;对运动场地使用也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这一做法令人欣慰。近段时间以来,一些中、小学生被有毒塑胶跑道伤害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从减量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角度考虑,塑胶跑道本属于绿色环保产品,现在却成为危害健康的隐形杀手。据了解,塑胶跑道之所以带毒,主要是使用了劣质材料和劣质溶剂。据报道,这些材料和溶剂有的甚至属于危险废物。

精细化管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发展方向,资源化则是精细化的重要体现。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大力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要求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不可否认,部分危险废物的确具有回收利用价值,但就目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来看,并不是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理都可以打着回收利用的旗号任意妄为。

打着综合利用的幌子。如果没有充分的分质分类,综合利用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很难体现充分性原则。各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对于分类提取的技术要求较高。有些企业提取工艺还不成熟,或者成本高、不划算,综合利用充其量只是提取对自己有用的物质,或者容易提取的物质,而且只是部分提取,其余则混在一起,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其去向不得而知。比如,高浓度的富马酸废液可以再结晶回收,剩余的低浓度废液则利用价值小,很有可能被非法处理掉。有些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的风险很高,没有经过充分的风险评估就很难体现合理性原则。如一些小作坊用废弃的注射器和输液管生产一次性水杯等日用品,将工业废盐用到腌咸菜、鸭蛋等食品领域,还有些危险废物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甚至会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对于这些非法回收利用行为,应明令禁止。

披着副产品的外衣。目前,对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监管关系方面,环保和质监部门尚未形成统一、明确和有效的意见。质检部门对副产品实行备案制而不是审核制,只要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就予以备案。而这些副产品的质量标准往往由企业自行制定。这就给一些不良企业以可趁之机。比如,利用蒽醌母液制作副产品净水剂(聚铝),除了外观、颜色等简单指标外,只要氧化铝含量达到一定含量即为合格产品,而对苯系物等却无要求。但实际上,这其中有些还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目录中的物质。再如,废溶剂经简单处理后,部分变成稀释剂,很有可能被用于室内装修、塑胶跑道铺设等领域。这种只求达到副产品质量标准,却不顾环境和健康风险的行为,给危险废物披上了副产品的外衣,从而转移了污染,造成了健康损害。

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有利于从源头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但是要对其进行全面、严格的风险控制。笔者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环境风险可控,即绝不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或隐患。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在工艺和技术等方面应重点考虑。二是健康风险可控,即绝不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既要保护操作人员健康不受危害,也要注意周边人群不受影响。特别是在选址和管理方面,应予以重点考虑。三是事故风险可控,即绝不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这是底线、是红线。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应进行重点考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近日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名录提出了豁免管理清单,为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提供了一定依据。笔者认为,在这一名录指导下,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急需加强引导和规范,做到立规矩、设门槛。

首先,确立可靠的回收利用模式。笔者以为,点对点的定点回收利用,比点对面综合利用的风险可控程度要高。实施点对点的定点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的来源、组分、性质等身份信息清晰,其起点和终点明确,回收利用流程透明,有利于管控。

其次,明确可靠的回收利用种类。可以选择一些成分相对简单的危险废物进行点对点的回收利用试点。如芯片清洗产生的废硫酸。经检测,除酸度略低外,其他品质均优于工业级硫酸,而其重金属等杂质含量很低,完全可以用于金属表面处理、钛白粉生产等。因而,不需要调整已有工艺,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污染和环境风险,不会影响产品质量。这一方法简单可靠、经济实用。

三是选择可靠的行业或企业试点。这些行业或具有成熟的工艺,或有着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或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可以代替上游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消化、处置,并对污染和风险兜底,如水泥窑协调处置垃圾焚烧飞灰。对这些企业,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行管理,要做到生产者自觉、监管者严管、违法者受惩。此外,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在试点基础上,出台行业指导意见或政策,包括按批次出台可资源化危废种类目录和行业目录,规定哪些能做、谁能做。初期要高门槛、严把关,做到覆盖面小、准入数量少。管理水平提高和技术工艺成熟后,再进行拓展和推广。同时,要消除法律障碍,解决危废回收利用和危废经营许可制度的矛盾。可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明确哪些回收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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