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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9  来源: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  浏览次数:1024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是危险废物大量汇集地场所,危险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溢撒、泄露、扩散而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风险。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涉及三个环境要素:即危险废物、填埋场和地下水。因此,必须遵守涉及这三个要素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等。本期先为大家介绍相关标准。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要遵守的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记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该标准主要控制和预防危险废物填埋作业时产生的渗滤液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对防止贮存物对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要求有:“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对设施防渗层有具体的规定。

《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1993)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其中“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和地下水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对危险废物填埋的全过程管理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是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水要排放进入地表水时必须执行的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等

地方和部门标准

1、地方标准

如北京市环保局组织制定的《重金属污染土壤填埋场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11/T810-2011),该标准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土壤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污染场地中的重金属污染土壤的处置。

2、部门标准

环境保护部为加强环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固体废物的标准,如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采样、固体废物分析方法、标样等标准。如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第11号)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等 

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涉及三个环境要素:即危险废物、填埋场和地下水。因此,必须遵守涉及这三个要素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等。

国家法律和法规

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其中危险废物的填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由于研究的环境受体是地下水,所以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

在《固废法》第4章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有专门的规定,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其中涉及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管理的规定为: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的过程有废水产生并排放,须遵守《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废水排放的规定,同时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和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1)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省级政府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适合本省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河北省“实施《固废法》办法”中具体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具有相同资质的机构负责监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

有些省份还制定了自己的法规,以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如辽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环发[2004]7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等。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从技术角度提出了减少渗滤液产生的预处理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和防渗等预防措施,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源头来减少渗滤液和淋溶液的产生,从而削减其对地下水的污染程度。该标准直接涉及保护地下水的内容是渗滤液和地下水的监测。对地下水的监测规定了监测井布设、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等,其中监测指标要求与渗滤液和雨水监测指标相同。 

文:摘自席北斗老师主编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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