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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多吨危险废物随意堆放 宁波慈溪破获重大“污泥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陈利群 方凯  浏览次数:1157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宗汉街道潮塘村的陆某可能不会让自己一错再错:在收购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泥随意堆放在钢棚内后,面对执法人员的查处,他又悄悄把超过3吨的危险废物私自作了处置。

在宁波慈溪环保和公安等部门长达半年多的联合查处和跨省调查核实后,近日,这起重大的“污泥案”终于水落石出,等待陆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蓝色钢棚内堆放着大量污泥

案情要追溯到今年3月份的一天。3月29日,宁波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宗汉街道政通路1028号南侧的钢棚内,堆放着大量散发着异臭味的污泥。

接到举报后,环保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果然,在一个蓝色的钢棚内,看到了如一座小山般的污泥。环保人员通过检测,发现污泥内含有大量铜、锌、镍等重金属,属于危险废物。经查,污泥是当地的陆某堆放的,他声称这是受江西一家危废处置企业委托才收集的,暂时堆放在这里,准备届时运送去江西。

按照环保法规定,危险废物是不能随意堆放的,必须在具有防雨、防渗漏、防扬洒等措施、并悬挂提醒标志的专门场所才能堆放。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环保人员在现场拍照存证后,决定联合公安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

司机耍“小聪明”自保让案情浮出水面

然而,情况很快又起了变化。当环保、公安执法人员再次赶到现场时,却发现钢棚内小山般的污泥已经少了一部分。公安人员立即对陆某进行控制,希望他如实交待事情经过。

陆某矢口否认把部分污泥转移了,坚持说本来堆放的就这么多。为了让事情水落石出,公安立即展开周密侦查,几经周折,在监控录像中,一个戏剧性的画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一辆大货车从蓝色钢棚开出来后,在外围绕了一圈,很快又原车开进了钢棚……

“这里面一定有什么情况。”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最终找到了货车司机,并从这里找到了突破口。

原来,就在3月29日环保人员前来调查后的当晚,做贼心虚的陆某便叫了两个货车驾驶员,想通过转移污泥的方式减轻罪责。“正常情况装货是300元一车,他一下就答应给我1000元一车,我就觉得有问题。”这位司机交待,为了怕麻烦上身,他耍了个小聪明,明里答应陆某运货,实际装好污泥后在周围绕了一圈又回到原地卸了。但另一名吴姓司机就没这么“聪明”了,而是把一大车污泥装到了西山垃圾填埋场。

称重,堆放的危险废物重达210多吨

在人证面前,陆某不得不承认擅自转移污泥的事实。然而,这辆货车到底装了多少数量的污泥?陆某和两位货车司机都说不清楚。

“我们赶到西山填埋场想挖出这些污泥,但这里地域范围很大,而且每天有大量垃圾运达这里填埋,想要找到这批污泥犹如大海捞针。”市环境监测大队有关负责人说,因无法找到确切的填埋位置,最后只得无功而返。

陆某私自处置掉的污泥到底有多重?公安、环保联手做了一个实验:根据陆某和两名司机三方对应的口供,用同样的货车、同一名司机、装同样目测数量的污泥,用事实还原。结果,经实验,这一车污泥,数量已经超过了3吨。陆某和货车司机吴某当即被警方逮捕。

最终,经过执法人员称重,堆放在蓝色钢棚内的污泥加上私自处置的污泥,数量达到215.67吨。

陆某错上加错的行为,最终把自己和货车司机吴某都送入了监狱。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由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处置,私自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已达到入刑标准。

涉案7家企业5家被罚百万元

侦查没有就此止步。那么,这些污泥到底从哪里来的呢?环保、公安的调查进一步展开。

通过抽丝剥茧,陆续有7家企业被锁定。这7家企业中,其中5家是位于新浦镇的磷化企业,1家是位于周巷镇的钢筋酸洗企业,另外1家是位于崇寿镇的钢筋酸洗企业。在对7家企业的立案调查中,发现钢棚内堆放的含重金属的污泥和7家企业产生的污泥含量对得上号。由于这些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把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人进行处置,环保部门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已有5家企业受到每家20万元的“顶格”处罚。其余2家仍在进一步查处中。

另外,是不是正像陆某所称,他是受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危险废物的呢?今年9月份,环保、公安又千里迢迢赶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这家企业给陆某的资质只是证明企业具备处理能力,并没让陆某凭其资质去收集污泥,且陆某与该企业之间无劳务、委托代理等书面协议。至此案情大白:陆某冒用江西该企业的资质证明找涉案企业收集污泥,涉案企业为图方便,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并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申报转移程序,擅自将危险废物转移给陆某处置。

据了解,陆某以每吨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向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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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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