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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推进第三方治理 建立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周迎久、张铭贤  浏览次数:692

导读:鼓励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等,开展第三方治理。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这些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构诚信档案,纳入河北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环境服务纠纷调解管理机制,建设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河北省将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有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第三方治理

据了解,《办法》明确提出以下3个领域鼓励开展第三方治理:一是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包括河流(湖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城镇集中供热合同减排治理与设施运营;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营。

二是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与设施运营服务领域,包括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监测、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工业园区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打捆”方式开展环境治理、监测和设施运营等综合合同环境管理服务。

三是重点行业,包括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制药、印染、电镀、制革企业等。

同时,河北省要求各地市要编制本行政辖区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目录,积极推动项目与市场服务主体对接。

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第三方治理机构监管,《办法》提出,河北将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

河北将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行信用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由环保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监测数据造假、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由于管理失职等人为可控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差”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按照《办法》,河北鼓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双方进行信用评价,鼓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排污企业或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向环保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方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受罚要担责任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治理机构应对排污企业或单位生产设施等技术工艺、提供的相关数据保密;应将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与合同约定情况严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处理能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排污企业、单位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管理和公众监督。

《办法》同时明确,排污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过失致使排污企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对排污企业、单位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污染治理资金向第三方治理倾斜

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办法》对开展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单位,给与多项措施鼓励。

比如,在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实施排污费差别收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实施排污收费减免,具体减免额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未获得当年度财政奖补的,计入有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交易和收益主体。

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提标改造、结余的排污量经排污权核定后可用于企业生产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限期储备或申请环保部门回购。

此外,按照《办法》要求,河北将建立环境服务纠纷调解管理机制。建立由政府部门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务费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通过这些措施,推动河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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