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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7  来源:扬子晚报、荔枝新闻  浏览次数:6715

在苏州某现代农业物流园,土方回填后,却传来阵阵腐臭。近看,塑料薄膜、垃圾袋、打包盒等生活垃圾,掺杂着建筑垃圾,均混在回填的土方中。经权威部门检测,垃圾填埋场和附近小沟的渗滤液中,竟含毒性物质挥发酚,以及镉、铜、铅等重金属。更可怕的是,这个回填地不远处,就有河道和村庄。

经查,自2014年10月起,为牟取暴利,王某某等人将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填埋于此,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0万元。11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王某某等4被告人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至6万元的罚金。据悉,这也是江苏全省首个涉及生活垃圾被判处环境污染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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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方中发现大量生活垃圾

据悉,事发地点为苏州甪直江湾村农业物流园的工地,填土施工从2014年9月中下旬开始。之后,陆陆续续便有一些居民反映,回填施工的地方味道不太好,非常像生活垃圾所散发的味道。尤其是南面地块,肉眼都可以看到生活垃圾,有塑料袋、塑料瓶、编织袋、海绵块、泡沫盒等。

接到村民举报后,江湾村和环保有关负责人都多次去现场查看,发现垃圾袋、布条、塑料袋、塑料瓶、编织袋、海绵块、泡沫盒等生活垃圾,垃圾都翻至土外,且确实能在现场闻到一股难闻、刺鼻的味道。于是,相关负责人便几次前往工地,要求工地必须停工,不能再填埋垃圾。但是,刘某某等人只是口头承诺工地停工,但是,实际上还是继续施工。证人透露:“他们经常是晚上偷摸过来填埋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的,都是联防和城管的人撤走后偷偷施工。“此外,王某某等人还跟工人强调,垃圾一定要把土盖实,不能让老百姓再看到垃圾,“如果看到填埋的垃圾上面没有覆盖好土,直接暴露在外面,他就不发工资,不结工程款”。

由于运输垃圾都是用船,因此,直到2015年3月,相关部门把航道阻断,填埋生活垃圾才真正被停止。

垃圾渗滤液中检出毒性物质和重金属,损失高达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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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权威部门检测,垃圾场东侧断头浜小河、垃圾场渗滤液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高于吴淞江,且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该填埋场所处地块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距离该填埋场最近的村庄仅125米,500米内有村庄3座。

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确立的非法处置垃圾数量及本案全部垃圾的清运、处置总费用,经加权平均后可计算出本案所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约61.82788元/立方米。根据该单价可计算出填埋场南侧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约9 084 680.27元,南北两侧全部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合计约12 067 009.94元。

4被告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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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苏州警方通过线索对车坊江湾村工地进行先期排查,发现该地有违法填埋垃圾的污染环境行为,在群众中反映强烈。随后,警方先后将4人传唤至派出所。4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该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0万元,属后果特别严重。11月15日,姑苏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王某某等4被告人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至6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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