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汕头运载一些电子废物到福建泉州德化焚烧,谢某某等人因此被判刑,这到底为什么?
据德化法院查明,为获取不义之财,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间擅自在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黄地角落,合股建造炼铜反应炉焚烧厂。由王某某负责技术指导,李某甲受雇负责现场管理,并由周某某负责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收集、运载废旧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等国家危险废物,通过焚烧方式提炼电解铜。
去年10月间,德化县公安局、德化县环境保护局联合查处该焚烧厂,当场扣押废旧电子元器件、线路板47.08吨,现场清理焚烧废渣49.83吨。
德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焚烧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该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因素,德化法院一审对他们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谢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备受关注的德化县第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