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不具备印染、皮革污泥处置资质的事实,擅自招揽污泥处置业务……近日,记者从海宁市环保局获悉,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24名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决,成为我市有史以来涉案人员最多的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2013年,余某、赵某等人合资在江西省注册成立了江西某能源再生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在该公司尚未具备生产能力和条件且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等情形下,余某、赵某、邵某等人经商约,以该公司名义,招募了陆某、俞某、张某等人,并隐瞒该公司不具备印染、皮革污泥处置能力和条件的事实。
该公司随后于2013年至2014年11月间在海宁市、桐乡市等地招揽印染、皮革污泥处置业务,并与多家企业签订印染、皮革污泥处置协议进行污泥处置。
这期间,余某、赵某等人在江西省注册成立另一环保科技公司,由万某任法定代表人,亦与上述企业等签订印染、皮革污泥处置协议进行污泥处置。
这两家公司先后使用轮船,将印染皮革污泥陆续运输至江西星子县鄱阳湖、江苏常熟市、京杭大运河以及嘉善县姚庄镇,通过秘密填埋、倾倒、排放的方式,在夜间等秘密时段对污泥进行处理。
2014年,海宁市环保和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经过数月追查,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先后对24名涉案人员依法进行逮捕。经检测,其非法处置的印染、皮革污泥中分别检出重金属铬、铜、锌、镍等成分。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无疑,此案非法处置数量高达20000余吨。此外,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倾倒于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的皮革、印染污泥进行了损害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实该污泥不能直接农用,也不能混合填埋。
2015年12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这两家公司以及涉案人员起诉至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认为,余某、赵某、邵某等人在明知他人无相关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企业交由处置的污泥让他人非法处置。上述行为有证人证言、租船协议、一般固废处置协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和交接记录、监测报告、照片、船舶签证簿、手机内信息照片、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今年,海宁市人民法院共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刘某因有自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