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布的第三版危险废物名录,修改后的名录更符合行业现状与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新旧名录相关衔接工作,更快更好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变更、报备等相关工作,确保管理不脱节,开发区环保局近日启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变更报备工作。
这项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存在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变更或新增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要根据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变更表,报开发区环保局备案;二是实际产生危险废物情况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情形的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编制危险废物核查报告;核查报告需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的,产生单位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并将核查报告及评估意见等报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安排,区内相关企业要按照以上两条内容,在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变更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