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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危废200吨 湖南特大跨省环境污染案10人被提起公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1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浏览次数:6973

1月28日,彭守义和郑羽林从大洋厂运出20余吨化工残留液至长沙县交给魏利,并付了2万元。魏利给张林几千元后,张林将这批化工残留液存放在长沙县一废旧工厂内。

魏利又通过张林联系到宁乡县灰汤镇洞庭村刘承宇,准备在其家后山空地处置化工残留液。3月6日,彭守义、郑羽林从大洋厂运出86桶重达2万余公斤的化工残留液到灰汤镇,交给魏利,并付了1.4万元。魏利分给张林2000元、刘承宇7000元。3月7日,该批化工残留液在刘承宇家旁的公路卸货时发生泄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由此牵出了一起特大跨省环境污染案,涉案人员达18人。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2日,彭守义等人分8次将天顺厂的化工残留液分别送至衡山县、湘潭县和江西省分宜县非法处置。2016年1月至4月22日,彭守义等人又分5次将大洋厂的化工残留液分别送至长沙县、宁乡县、沅江市和江西分宜县非法处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释释法

为何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昨日,宁乡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智勇从法律层面对此案进行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等。该案中,彭守义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的三种情形,并且大大超出标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为,可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本次事件环境损害造成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事务性费用以及后续处置费用共计168万余元,超出了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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