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 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 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 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 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 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 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 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 2 名技术人员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 鉴别结论复核。
(二)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 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三)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 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