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开展全市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六)城市生活垃圾。城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的监管,做好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飞灰安全利用处置的管控,严禁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绿化园林部门加强对园林绿化垃圾清扫、运输及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绿化园林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七)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城管部门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严禁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公安部门加强渣土运输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八)城镇污泥。水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市政污泥的监管,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对污泥处理处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九)矿山固体废物。国土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废弃采矿宕口治理工程的监管,禁止利用有害及非法转运的固体废物进行填埋。(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农业固体废物。农业部门做好农作物秸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处置,加强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不可降解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环保部门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农药废物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卫生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处理过程的动物卫生监督。(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一)电子废物。商务部门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子废物收购单位及个人的回收行为。环保部门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拆解处理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增强固废处置能力,提升固废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推动南京市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及污染土壤试点项目工作;推进江南、江北环保产业园建设,加快江北环保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推进江南、江北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高淳—溧水垃圾焚烧厂主体工程建设。实施城东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和江北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建集团,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生活垃圾转运体系。组织开展城南、江北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试运行,加快推进城东生活垃圾转运站、仙林生活垃圾转运站、南京南站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完善生活垃圾二次转运系统。农村地区的垃圾集中至各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城建集团,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促进固废源头管控,化解环境风险压力
(十五)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加大清洁生产补贴力度,引导企业参加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固废产生企业自行利用处理。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限塑工作成效。加强塑料袋生产源头管理,不断规范生产行为,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加强塑料袋流通使用环节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违规销售、使用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七)改善餐厨垃圾管理模式。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