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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大涉危险废物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5  来源:中国危废网  浏览次数:7183

被告人杨某某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又将这批危险废物转移给没有任何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某,其中一车(总计40.3吨)被非法倾倒在唐山市丰润区紫草坞村北沙坑内,四车(总计160余吨)被倾倒在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铺村南一废弃水泥厂院内,造成环境污染,剩余三车(总计120余吨)还未来得及处理。

10、四川崇州何某云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20吨化工桶,判有期徒刑2年

基本案情

自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何某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收购、加工和销售装过胶水、稀释剂、油漆树脂、草酸、乙酸等化工溶剂的废旧原料桶,并指使聘用的工人用高压水枪、清洁剂等器具,对这些沾有化学残留物质的废旧空桶进行冲洗,整理后再向外销售牟利。

其冲洗后未经处理的残留物质则通过暗沟直接排放到附近沟渠,造成水体中石油类、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二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工厂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成都市环境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查获的废旧化工原料桶中,检出沾有涂料、机油、黏合剂的空桶(危险废物)5600个,重量达13.07吨。

经查,仅2015年,何某云销售出去的废桶就有1144个,重量达10.3吨,非法销售获利10万余元。

案情追踪

2016年5月24日,此案由崇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云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沟渠,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崇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近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化工容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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