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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监管必须“特殊对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0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刘振  浏览次数:7266

据《法制晚报》近日报道,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因夜间向运河偷排废酸2698.1吨,被扬州中级法院判决构成污染环境罪,罚金2000万元。

这则新闻让人既欣慰又忧虑。

欣慰的是,2000万元可谓重罚。以前总说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绝是因为处罚太轻、代价太低,现在起码从个案(不仅这一例)来说,“铁齿铜牙”咬下去了,让那些公然违法者、心存侥幸者打打寒颤。

忧虑有两层:一层是,罚再多的钱也无法与对环境的污染划等号,即使重罚,也难恢复原来的水体水质,不能消除污染对周边居民潜在而长远的影响;一层是,据环保专家介绍,我国每年约有7000万吨废物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统计范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掩埋事件已经成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诱因。也就是说,此起个案已结,还有许多可能的个案没被发现;远虑环境修复的同时,处置危险废物的近忧更是迫在眉睫。

环境问题涉及空气、水体、土壤等方方面面,致污原因及治污困境各不相同,有的领域可能法律不完备,有的领域监测体系不健全,有的地方执法人员少、技术支撑不够、执法能力弱,还有的地方对环境问题不想查、不敢查,等等。环保执法进入“深水博弈”,情况越复杂,越需要进行有针对性、专业化的应对,对症下药,实施有力有效的监管执法。

危险废物监管必须从“一般对待”升级为“特殊对待”。危险废物不等同于一般废物,对其监管应该更重视、更有力。事实上,我国虽然有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法规,但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去年某企业向腾格里沙漠偷排危险废液,到前段时间曝出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被回收后做成餐具,相关企业违法行为并非一两次、也不是短时间,公众有理由质疑:这是“一般对待”还是“特殊对待”?正因为其特殊,本应该高度重视,却反而因其特殊而缺少具体监管办法,致其成了漏网之鱼。监管的漏洞必须正视,态度上必须“特殊”起来,办法上也要“特殊”起来。

监管要变被动为主动。个案暴露出目前监管方面的缺失:目前在危险废物数量上实行的是企业申报制度,如果企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核实起来非常困难;每年超过一半的危险废物由产生单位自行处置,但处置情况不明,而环保部门统一处置的手段、工具等均不足;没有针对具体的危险废物(比如废硫酸)制定技术上、程序上的监管办法,导致一线执法监管常常遇到难题。监管是被动的,难免在时效上落后、在方法上落伍。必须变被动为主动,对危险废物生产、运输、利用、排放等情况全面摸底,制定更详尽的监管办法,有的放矢、有效监管。

政府、企业要同担责、同问责。长期以来,在少数地区、少数部门,环境污染问责只是停留在“问”上,没有“责”或者是轻“责”。如果问责流于形式、不动真格,不仅难以遏制环境污染,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有专家说,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追究企业责任相对容易一些,追究政府责任则不好进行。领导干部对环境整体状况负责、对直接拍板决策的项目负责,但往往不必对企业个体所为、不构成整体影响的偷排事件负责。笔者查了近几年违法偷排危险废物的案例,企业无一例外受到处罚,而政府部门鲜被问责。危险废物既然不同于一般废物,对其监管就应该“特殊”起来——“特殊”地重视,“特殊”地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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