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7年全国将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6年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指出,2017年将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
二、 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2016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名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 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25项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决定》要求,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2016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也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五、 如何做好新建危废项目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10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2、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六、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未批先建”项目
2016年10月2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通知》中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三个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七、 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八、国务院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16年11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方案》指出,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对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运营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一企一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都为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尚未做出规定。
九、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16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提出:
1、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2、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3、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4、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5、淘汰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
6、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7、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8、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
9、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
10、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十、 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解释》的修订,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离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对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是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是取消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
十一、 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6年12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技术》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1、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
2、水泥窑协同处置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
3、末端处理方面,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
4、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
5、要求水泥企业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十二、 18年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奖惩力度有所加大
2016年12月25日,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的税收有一些不一样,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享受税收减免。
十三、 环境保护部发布《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2016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6]第82号)。
新公布的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过程以及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技术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十四、 史无前例!河北省发出1号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
11月11日,河北省大气办对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及辛集市下达了1号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以强化污染减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以降低区域性大气污染传输的影响。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河北省开始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令制度,成为全国第一个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实施调度令制度的省份。
1号调度令提出,对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定州、辛集市的水泥、铸造、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实施生产调控措施。其中,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停产。铸造行业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钢铁、火电、焦化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十五、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环保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核实,运营期间存在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未如实记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不按核准经营的贮存设施、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环法[2016]119号),吊销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六、 全国首例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6月17日,与贵州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内蒙古东兴公司运出。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东兴公司、铜鑫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12月22日,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河南洛阳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贵州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公司、承运人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铜鑫公司虽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却放任有关人员以铜鑫公司名义将废汞触媒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人员及车辆运输,导致本案废汞触媒倾倒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铜鑫公司并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废汞触媒滞留现场长达2个月,铜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东兴公司作为产生废汞触媒的单位,明知铜鑫公司用来运输废汞触媒的车辆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付运输,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被告毛艳强、范林业不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却擅自运输危险废物,造成对环境具有较强危害性的废汞触媒被非法倾倒,应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