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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尚需再修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3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作者:金晶 何艺等  浏览次数:7844

三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较为笼统,部门责任不明确。《固体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危险废物在跨区域转移过程中未形成联动机制,另一方面运输管理部门未专门设置针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危险货物名录与危险废物名录难以完全对应,环保部门无法查询车辆运输证件真伪。

某建材公司每年产生大量的固体废料和粉煤灰、炉渣,该公司变垃圾为资源,运用工业废渣生产生态标准砖,现年产能力达到1.6亿块,相当于十家传统中型土窑厂的生产总和

部分法律制度与当前形势不适应

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已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现行的《固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存在冲突。

二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是获取基础性数据的重要渠道,目前采用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系统,系统中设定的信息指标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已实行电子化申报登记方式,但在法律制度中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三是《固体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危险废物实行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为适应现代信息化技术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实际工作中部分地区转移联单审批及使用已开始试行电子化管理或者改审批为备案制度,但缺乏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设计不合理

《固体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这一法律制度,一方面默许了非法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缴费后即合法的行为,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定相矛盾。

部分法律制度缺少罚则,企业责任不明确

《固体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威慑力不足,很多情况有法不能罚。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企业责任不明确,缺少罚则。例如,《固体法》第五十二条对标志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中,均未明确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现行法律制度还需细化完善

在当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下,进一步梳理法律框架,完善主要法律制度,修正相关法律条款尤为重要,也刻不容缓。

细化完善污染防治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期更新制度,每年定期对名录进行实时增补和删减,及时更新,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和有条件的豁免管理。

二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基础上,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提高鉴别、鉴定工作实效性。

三是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出台实施细则,统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明确具体内容、备案要求和方式,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以及环境监测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处置的行政代执行制度,研究完善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既要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处置的主体责任,又要避免环保部门在实行危险废物处置代执行过程中指定单位等自由裁量权。

五是明确对产生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废弃或转作他用时的具体规定,制定消除污染处理的技术规范。

六是完善危险废物运输有关规定,环保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可网上查询运输车辆资质,统一交通运输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危险货物运输种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实行危险废物运输风险分级管理,豁免运输风险较小危险废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结合新形势优化制度内容

一是取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赋予危险废物电子化申报登记法律地位,适时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实施办法,细化申报要求和内容,统一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并入环境统计工作,统一数据来源,保障数据质量。

三是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确立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将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以简化转移审批繁琐环节,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工作时效性。

取消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现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两项规定均与《固体法》第五十六条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规定不符。建议取消危险废物排污收费制度,以规避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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