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完善违法行为对应的罚则
针对《固体法》有法不能罚以至对企业监管出现缺空的事实,建议增加部分罚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并提高对企业的威慑力。建议《固体法》第七十五条中的违法行为规定,如“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调整为“不设置或不按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并增加“不按要求制定管理计划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等相关罚则,并补充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要求,避免监管对象囊括不完整、出现漏管现象。
(作者单位:金晶、何艺、郑洋,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罗会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