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检察机关分别就国土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公共环境利益受侵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悉,这9起公益诉讼,有7起针对国土管理部门,有2起针对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起诉
2016年12月26日、27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环境保护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巢湖银环锚链公司涉案深海锚泊系统项目于1991年建成投产,之后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处于违法生产状态。巢湖市环保局虽于2015年3月发现涉案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但此时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已经违法生产十余年,存在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超评审批复范围进行锚链浸漆加工、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巢湖市环保局虽多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巢湖银环锚链公司停止生产、补办环保手续,但巢湖银环锚链公司仍然违法生产至今。2016年1月23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向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对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巢湖市环境保护局并没有依法进一步采取措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夏六东炼铅厂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环境违法案中发现,2015年9月至12月,夏六东在怀远县褚集镇顺河村窑厂旁开设一炼铅厂,利用废旧电瓶内的铅片冶炼铅锭后出售获利。2015年12月15日,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炼铅厂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铅锭12块、炼铅原料(废旧电瓶)两堆、炼铅后产生的废渣2堆,经称重现场残留的废渣共95970公斤。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认定:夏六东炼铅厂炼铅的原料(废旧电瓶)、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该炼铅厂被关闭后,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未及时对夏六东炼铅厂现场及设备中残留的废渣进行处置,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7月25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尽快清理夏六东非法炼铅厂被取缔后遗留的废渣。怀远县环境保护局虽于2016年8月8日、25日函复检察机关,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夏六东炼铅厂的废渣进行处置,但至2016年11月4日部分废渣仍未处置且该炼铅厂设备中的废渣及现场残留的部分废渣丢失,炼铅厂的设备被他人拆除,设备中的废渣丢失。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土地被非法占用被起诉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和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泾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国土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土地被非法占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界首市辖区内存在很多非法驾校培训基地、练车场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造成部分土地性质被改变,土地资源遭破坏。其中砖集镇王小庄东界临河西侧练车场等9个场地仍作为练车场使用,涉及土地58.9亩,其中耕地3.2亩。顾集镇顾集村北侧耕地等9个场地虽已拆除培训设施,但仍被占用,未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土地13.46亩,均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4.46亩。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尤如龙未经用地批准,在位于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长岗村(原大畈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立石料场,并建设一处简易办公楼。该石料场也未经工商登记。2016年8月4日,六安市叶集区国土资源局对尤如龙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该局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22.32亩,其中耕地14.76亩,经比较孙岗乡(2006-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违法土地在禁止建设区内。但该局调查后未对尤如龙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天长市鑫磊采石有限公司于天长市大通镇双柳村的玄武岩矿区存在越界开采、盗采等违法情形,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虽对天长市鑫磊采石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矿区环境一直未得到治理恢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毕孝河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毕孝河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民安村委会大毕自然村张学文等村民口头约定,由毕孝河承担施工费用将上述农户位于大毕自然村的耕地予以平整,在此期间,毕孝河擅自使用挖掘机从农户的耕地中取土售卖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原有耕地挖出大坑,与周围地表形成了2-3米的落差,原有土地耕作层被严重破坏,原有灌排体系遭到毁坏,周边耕地蓄水保肥能力降低,其非法占用、破坏的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民安村委会大毕自然村耕地达25097平方米(约37.7亩,全部为基本农田),至今仍未得到恢复和治理。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守维于2008年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自然庄北侧、202省道西侧的基本农田进行木材市场建设。2008年10月22日,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守维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113万元。但张守维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履行政处罚决定。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此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案68亩基本农田仍被非法占用。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旌德县国土局为华力公司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证,征用土地50亩,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所需沥青搅拌站。该局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为华力公司办理涉林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且华力公司用地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未恢复土地原状和种植条件,仍继续非法占用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