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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项涉及危险废物的法规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4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七日讯  浏览次数:7989

《指南》要求: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副产品,《指南》明确,副产物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证明材料:副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的证明材料。

七、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管理计划,2016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如何做好新建危废项目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10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2、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3、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九、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提出:

1、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2、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3、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4、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5、淘汰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

6、以石化和化工行业为重点,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活动。

7、以含铬、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8、制定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

9、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

10、制定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

十、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6年12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技术》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文章来源:七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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