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定随意性强。近几年,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看,废物产生单位将《名录》中明确为危险废物或者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或作为副产品出售的现象较多,增大了转移和后续处理处置的环境风险。例如,2011年镇江江南化工非法将生产除草剂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稀母液及含有草甘膦的废盐等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往12个省份,并进入安徽百姓的餐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具体管理原则包括:一是,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产生且在名录内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联邦环保局(USEPA)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三是,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与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据了解,美国依据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仅约20%,依据危险特性鉴别确定的危险废物高达50%,其他约30%需要结合名录和危险特性鉴别共同确定。
(二)欧盟
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列入名录(欧盟指令2000/532/EEC)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鉴别的“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其中“绝对危险废物”约为200种。
(三)日本
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名录中的废物只有低于相应的鉴别标准,才能进行填埋、投海等处置。
(四)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废物名录列表依据废物的特性分类,基本上借鉴了日本的模式,危险特性的鉴别则借鉴美国的标准。
四、建议与措施
(一)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定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程序、内容以及鉴别实验室要求等相关内容,加强鉴别工作的质量考评和责任落实。根据工作职责,可将我中心作为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受委托开展以下具体工作:受理省级危险废物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危险特性或危险特性有争议的废物的申请鉴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分析试验;负责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指导、监督和培训地方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数据库,汇总和发布全国危险废物鉴定结果。
(二)完善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加快修订现行的《名录》。《名录》修订过程中,可充分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豁免管理的经验,充分应用国家环保公益性项目针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研究成果,并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在《名录》使用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分别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的爆炸性和传染性等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体系。
(三)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推动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把各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关于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和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危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配置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筛选的相关要求。重点依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相关的能力建设,并将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