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跨省焚烧电子垃圾污染环境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崇仁籍的被告人黄某明伙同黄某发、黄某进(另案处理)在许坊乡黄坊村曹坑组兴建电子垃圾焚烧炉。浙江籍的被告人张某荣与黄某明商定,由黄某明提供焚烧炉、场地以及通路、通电,负责协调当地政府部门、村民关系,确保正常生产;张某荣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月支付黄某明租金14.5万元。
随后,张某荣雇请浙江老乡被告人詹某管理生产经营,并联系被告人孙某、郑某、张某忠等其他10余人将电子垃圾运送到崇仁其租用的电子垃圾焚烧炉焚烧,以800元/吨或1000元/吨收取加工费。其间,共焚烧他人运送来的电子垃圾400吨,产生大量烟尘,造成了环境污染;黄某明共收取租金21.75万元。
另指控,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荣还在万年县库田乡租用他人的电子焚烧炉,组织工人焚烧电子垃圾。其中被告人陈某(广东籍)与他人合伙运送电子垃圾128.39吨,提炼贵重金属,且焚烧时产生大量烟尘,造成环境污染。
公诉机关认为,相关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涉及的被告人人数较多,崇仁县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