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介绍,“十二五”期间,各省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法规制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提升规范化管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
《方案》针对“十二五”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发现的对危险废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处置能力存在结构性供需矛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基础和能力薄弱等问题,重点从完善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方案》要求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方案》提出,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考核力度;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对省(区、市)进行考核;要求各省(区、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综合运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方案》提出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国家对全国的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明确考核方式,国家按照《评级指标》对省进行考核,省参考《评级指标》,结合本省实际,适当调整指标对市进行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考核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并在检查时突出问题记录,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方案》还要求,制定督查考核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按照考核要求,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考核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并明确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