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关停企业环境风险。
1.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各地要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退役危废处置企业场地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终止或搬迁的,当地政府要督促其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进行环境修复,确保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263”专项行动要求,将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重点监管源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危险废物治理执法行动,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坚持项目引领。各地严格按照危废处置能力提升、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加强危废环境监管和废弃危化品处置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财政资金保障,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严格考核制度。严格年度考核,每年对各地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危险废物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