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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暴雨偷排含危废废水,企业主被刑拘,看刑法咋规定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匡小颖  浏览次数:6770

8月2日傍晚,北京遭遇强降雨,昌平一家印刷厂趁机偷排污水,而污水中含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显影剂。经群众举报后,环保警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目前,该企业的负责人已经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

8月2日晚间,有群众举报昌平一家印刷厂趁夜间暴雨向外偷排污水,环保警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该涉事企业为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面对调查人员,该印刷厂的负责人解释称,2日夜间厂区被雨水淹了约半米深,位于厂区中间贮存废显影液的危废收集池被雨水倒灌,为清除厂区积水,该单位工人用泵向厂区东侧道路进行排水作业,排水过程中将混有废显影液的淡蓝色污水排出厂界外。

然而,调查人员在检查危废收集池时却发现,危废收集池内有一暗管与东侧约2米处一水井联通,内存有淡蓝色污水(初步调查为废显影液),已初步确定该单位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井违法排放危废。

按照环保、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机制,截至4日,已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分析,现场对该公司洗版车间和危废收集池进行查封,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含废显影剂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置。

8月4日,昌平区警方已正式对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2016年8月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显影液被列入废物类别HW16。根据201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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