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公文名称:《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
印发日期:2015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可以参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内容要点:由《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组成,涵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诸多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公文名称:《关于发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
印发日期:2016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2016年1月26日
适用范围: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要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体系,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环境监测要求,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回顾;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公文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印发日期:2016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
适用范围: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内容要点:包括46大类别479种废物,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废物;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四、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部分工作要求
公文名称(一):《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11日
公文名称(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印发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2016年10月25日
适用范围: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内容要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取消后,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再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试运行”或“试焚烧”等相关文件。发证机关可向申请单位发放试生产期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公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印发日期:2016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2016年11月7日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
内容要点:取消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六、《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文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2017年1月1日
适用范围: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内容要点:一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落实产生者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三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