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地市和企业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广东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实施细则》等政策,按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资金需求以及融资方式需要,对接金融机构做好项目推送与对接服务。借助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采取灵活信贷方式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获得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人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8年2月1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报送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拟搬迁改造企业名单,2018年3月20日前报送“一企一方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对口国家部委配套政策措施,并主动研究制定具体支持举措,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三)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切实解决好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防止因企业搬迁改造造成产业配套真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行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