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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刘琪  浏览次数:7838

随着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系统化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全过程管理的需求日益明显,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订也已提上议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现行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提出意见,体现了政府对于危险废物管理政策上的重视。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向各部门征集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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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最初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险废物行业经营许可证时代的开始,是我国危废管理政策中的重要一环。2004年至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本着简政放权、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分别在2013年12月和2016年1月对条例进行两次修订,下放危废经营许可审批、简化危废设施审批程序,加速危废处理设施建设。现行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体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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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危废管理体系正逐步走向成熟阶段,我国危废管理制度已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及处置的全过程,并建立了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等多项制度。据统计,我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呈现逐年提升的势头。截至2016年底,我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共2149家,危险废物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达到6471万吨/年。随着危废污染防治形式的变化,现行的《办法》存在的部分问题日益显现,需待进一步修订,主要存在问题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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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存在问题

  本次修订草案从危废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对现行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提出了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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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

  本次修订草案主要依据固废法、环评、检测、排污许可等制度,并遵循保持立法结构一致、增强执行条款可操作性、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等原则修订。本次修订草案在以下几方面有所变化,值得关注:一是首次对危险废物移动式设施的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和监管原则做出规定;二是使用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处理危险废物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三是明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级分类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范围、种类和权限,包括新增的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

  对本次修订草案主要内容逐条分析如下:

  一、 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经营许可证制度

  现行《办法》将危废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经营许可制度: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纳入许可证经营范围,补充了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内容,从经营形式上保证资源化的合法性;二是扩充了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可收集废物类别,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三是分别针对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许可条件要求;四是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 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单位审批颁发。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等事项下放至市级环保局,如江苏省。江苏省于2016年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3、2014年下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职能转变。本次修订草案根据各文件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分级分类审批颁发许可证的范围、种类和权限;二是完善了许可证范围和内容,规范了附件要求、移动式设施的申领程序和监管原则等;三是列明许可证到期不予换证的具体情形,推进审批规范化。具体分级分类审批颁发单位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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