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单位
三、 加强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企业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并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负有首要责任的原则,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许可证申请条件对环评、危险特性分析、环境监测、退役填埋场封场环境责任延续等均提出了要求,为后续监管提供切实依据;二是针对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场所,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投资概算或经营成本中对退役费用进行预提;三是以严格执行经营记录、危废特性分析、环境监测、排放监测、周边环境介质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罚则;四是明确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的,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通行的标准;五是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手段
为完善危废监管,本次修订提出:一是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对经营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的结果依法公开,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作为调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依据;二是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强化经营单位信息公开,让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五、 对于法律一致性的修订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等,对部分条款限制、术语和罚则进行了修订。
六、 完善监管职责划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七、 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况不需要申请许可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对无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及情况做出了总结,包括: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3.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4.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者处置活动。
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的各环节,如危险废物产生,源头分类、鉴别,收集、运输,暂存、预处理,资源回收利用、终端处置,以及贮存等,均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离不开政府监管部门对每一环节的重视及监管。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将逐步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有所薄弱的环节。
本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鼓励危废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对于部分 “自产自销”的企业来说将是一个好消息。部分自行处置产生危废的企业虽然拥有危废利用处置细分技术,但苦于无法扩大危废处置资格,仅能处置自己产生的少量危废。如山东百川同创对自行产生的药渣进行利用处置,辽宁中旭石化利用废矿物油产生再生基础油。通过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可扩大危废处置利用设施规模,利用处置其他公司产生的危废,实现“纵向一体化”,扩大业务,增加企业现金流。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危废自行利用处置的监管,别让“保洁员”变成“污染源”。E20研究院也提醒各家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还需规范:自建利用处置设施需合法合规,遵循环评指导;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需列清;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莫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