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有关规定,现就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一)医疗废物处置。有固定病床的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住院部,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床每日2.5元,门诊部不收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门诊部、诊所、防疫站、保健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按日平均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分类计收,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受非医疗机构委托处置医疗废物收费按照产生的废物重量每公斤3.5元收取(不含税)。自治区发改委在《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内发改费函[2013]7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708号)文件中明确调整后的床位费已含日常消毒费、污水处理费、医疗垃圾处理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对其它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
(1)高温焚烧处置 3.5元/公斤;
(2)固化安全填埋 2.7元/公斤;
(3)直接填埋 1.8元/公斤;
(4)剧毒类处置 400元/公斤;
(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 67元/公斤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报告制度。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价格公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中西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6]10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东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7]474号)自行废止。
无锡
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386号)和《无锡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锡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依据无锡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2015年危险废物处置费定价成本监审》(锡价本监〔2016〕11号)的结论,参照周边城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无锡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调整工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标准。工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收费中准价调整为4.20元/公斤,可上浮30%,下浮不限。上浮幅度根据危险废物性质、处置成本等因素由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商定,并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上述处置收费标准已包含工业危险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等与焚烧处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处置单位不得在此收费标准外收取与工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得减少服务和拆分收费,工业危险废物的运输原则上由处置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费用由处置单位统一收取。如产废单位确需自行承运危险废物的,由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协商扣减运输等相关成本费用。
(二)固化填埋处置、物化处置、剧毒品处置收费标准仍按锡价费〔2013〕10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1、医院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根据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20元/日˙床。
2、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等)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可按上述收费标准打折计收,也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以不高于5.0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计收。具体计费方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疗门诊部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仍按锡价费〔2013〕10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以上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已包含医疗废物周转箱(桶)、定点收集转运费。
三、严格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处置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由江阴市、宜兴市物价局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厦门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结合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具体划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剧毒性废物;第二类:医疗废物;第三类:含重金属(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5种)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第四类:无机污泥。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一)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处置收费维持原标准不变,最高指导价3.2元/公斤,下浮不限。
(二) 第二类:医疗废物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为2.2元/床.日,下浮不限,具体由委托处置的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床位数以卫计委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