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按月收取处置费。收费维持原标准不变,实行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具体如下:
(三)第三类包括含重金属(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5种)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六项处置收费标准3.0元/公斤,最高可上浮30%,下浮不限。
(四)第四类无机污泥处置收费维持原标准不变,最高指导价1.7元/公斤,下浮不限。
四、上述收费标准中,第二类(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含集中处置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废物运输费用,其它第一、三、四类处置收费标准均不含运输费。第一、三、四类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由委托处置单位和处置机构双方协商议定。
五、医疗机构交纳的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费”等名目直接向病患者收取。
六、本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危废处置企业必须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原《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厦门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厦价服〔2003〕9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部分处置企业
说明:上表处置类别以外的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和危险废物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