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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5  来源:湖北省政府  浏览次数:12499

(三)保障搬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于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对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腾退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处理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地方组织、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多措并举维护社会稳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省经信委和省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主责。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严格检查验收。(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履行牵头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定细化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加强检查督办。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将搬迁改造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要加强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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