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动态 » 企业动态 » 企业新闻 » 正文

新安股份公益诉讼案执行完毕 支付共2484.4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1  来源:资本邦  浏览次数:4547

   3月31日,资本邦讯,新安股份(600596)发布了关于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执行结果公告。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中华环保联合会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厂(含新安股份)及另2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017年1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1、新安股份及新安股份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运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并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同时,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2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2、新安股份、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新安股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缴纳了该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治理费2,274万元,案件受理费15.55万元,执行费9.0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185.84万元,共计金额2,484.43万元。

  至此,新安股份已履行此案的全部义务,本案件已执行完毕。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