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利用租赁的厂房,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粉碎清洗废旧铅酸蓄电池壳,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厂房内的不锈钢水槽通过暗管排入院内的水泥池,废水再经沉淀排放至院外排水沟。
经安新县环境保护局监测并认定,臧某某粉碎清洗的废铅蓄电池壳含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臧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臧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至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占用他人房屋加工去骨鸭掌。期间,赵某某使用氢氧化钠、双氧水溶液浸泡、清洗去骨鸭掌,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院外的渗坑中。经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安新县分局监测并认定,使用氢氧化钠、双氧水溶液清洗去骨鸭掌产生的废液属于废碱液,该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安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雄安中院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对新区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将污染环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相关案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这两起典型案件的终审宣判,彰显了新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