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新《固废法》中有哪些具体变化,会带来哪些新的发展机遇?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危险废物管理技术部副主任郑洋在2020(第十四届)固废战略论坛上做了《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政策解读及行业展望》主题分享,对行业关注的新《固废法》变化以及危废行业政策做了深入解读。
郑洋
郑洋的演讲题目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进展与行业展望》,主要介绍2020年《固废法》修订的主要变化,以及我国危废环境管理政策的进展。主要从新《固废法》修订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进展、企业主体责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罚则几方面进行介绍。
新《固废法》修订基本情况
《固废法》的修订情况在之前的演讲中已有非常详细全面的介绍。总结如下:我国的《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发布,并在2005年做了重大修订。2020年的修订是一次特别系统及全面的修订。本次《固废法》修订的变化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部分。包括巩固基本原则,特别是强化三化原则等,同时对建筑垃圾等多种固废做了新的规定。并在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手段、惩治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修订。
下图是两版《固废法》框架的比较,2020年的修订在框架上有一个较大的系统性变化。新《固废法》中分门别类地对不同种类的固废均做了相应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进展
从具体管理制度来看,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较大更新。
一是危险废物定义相关制度。
1. 新增名录动态调整要求(75条第一款)。我国危废管理的基础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颁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第三次修订时2020年发布,将在2021年1月1号起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变快,能迅速符合实际管理情况。新《固废法》中明确提出名录动态修订的要求,从“十四五”开始,形成每两到三年小修,每五年大修,即系统的修订。名录的动态修订可更及时的、更准确的、更全面的反映我国涉及到的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危害特性变化的情况,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反映出实际的管理需求。
2. 新增鉴别单位管理制度(75条第一款)。过去,危废鉴别主要是以地方为主的工作。在新《固废法》的要求下,生态环境部正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规范的要求。
3. 新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75条第二款)。这与中央提出来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理念和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危废是多种不同种类、不同污染特性的固体废物的集合,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实际危险特性差异相对较大,很难使用一套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已增加豁免管理清单,初步体现了危废分级分类管理的思想。未来,对于特定的风险较高的危废需要专门的标准、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危险废物产生源相关制度。
1. 新增管理台账要求,采用信息系统申报要求(78条第一款)。
2. 新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39条、78条第三款),加强对产生于源头危险废物和固废的环境管理。
3. 新增产生单位连带责任要求(37条)。
三是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增加电子联单(82条第一款)。
2. 明确全程管控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82条第三款)。
四是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相关制度。该项修订对于危废收集利用处置的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大。
1. 集中处置设施规划由国家负责调整为省级负责(76条第一款)。从省一级的层面来编制规划,能够更加准确的贴近和反映本地区实际的问题和需求,使危废处理规划和市场能够更好的衔接。
2.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区域合作(76条第三款)。鼓励合理合规的危废转移处置,该项变化能鼓励下游利用处置企业和设施扩大产能和规模。
3. 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称,取消“经营”(80条第一款)。
4. 新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要求(15条)。严格的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将是下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
除了主要的领域外,其他相关制度也有所更新。包括污染防治责任险制度(99条)、信息化管理要求(16条、75条、78条、82条等)、有害垃圾管理(50条第二款)、农药包装废弃物(65条第一款)、铅蓄电池等产品类废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6条)、实验室废物管理(73条)、医疗废物管理(90条、91条)。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责任险制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可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信息化管理,可以让社会、行业以及企业能有效辨识好的企业和差的企业。
新《固废法》针对其他固废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里的有害垃圾、农业固废中的包装废弃、再生资源以及产生自社会源的废铅酸电池、非工业源领域包括实验室产生的危废、医疗废物等都提出了相应的新的规定和要求。说明我国对于危废的关注点从过去的工业领域逐渐扩大到包含非工业领域,关注范围更全面。
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部分指出:明确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是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信用记录、台账记录责任、信息公开责任、设施开放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产生者连带责任。
其中产生者连带责任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部分,这是新《固废法》中变化较大的一部分,主要是借鉴了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一些经验。通过在产生企业和其委托的第三方的企业之间建立一个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固废,特别是固废从产生单位转移到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这个过程,能有效防止在该过程中固废的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变得模糊。产废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去核实委托的受托方是否有足够的资质和能力对固废进行处理。在这样的机制下,下游利用处置企业处理水平越高,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也就越大。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
针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从法律层面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用途提出要求。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包括危险废物,制定污染防治标准以及综合利用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特别针对综合利用之后的产物,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的要求。如近期关注度很高的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进行稳定化之后能否制砖,产物执行什么标准,长期的环境影响怎样,这些都是需要具体的标准进行规范。
罚则
针对罚则的调整包括提高罚款上限、新增对相关责任人的罚则、新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结论及展望
简单总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进展主要在于四个强化,一是新《固废法》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二是落实新《固废法》后,配套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会进一步健全;三是落实《固废法》后,相关主管部门各个相关领域的主管部门对固废领域的执法监管会进一步加强;四是落实《固废法》后,企业的主体责任会进一步落实。这四个强化会促进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保障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规范企业发展。特别是鼓励区域合作、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污染防治责任险、推行信息化管理等政策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创新发展,会催发和孕育新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机会。至于机会在哪,还需要进一步观察,需要每个参与者的努力,来共同推动它最终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