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今年“6·3”水污染事件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上海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光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6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导致这一水域出现大量死鱼,对张堰水厂取水口造成风险。经环保部门调查,污染系红光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38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2012年6月,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红光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等形式交由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其间,这家公司委托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废水,并疏于对下属车间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部分车间擅自改变生产化学辅料情况未能掌握、缺乏监督,并未安排充足的污水处理人员处理污水,最终酿成污染事件发生。
法院最终认定,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