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许可证没了
2006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就该市第七污综合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事宜对外进行招投标。最终,ECO国际有限公司以共同投标人的身份中标,项目总投资为70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协议,由中标方成立项目公司威龙伊高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高公司”)投资、建设、经营该BOT项。
2007年8月10日,商人余某应邀前往惠州投资,受让ECO公司的股权进入到BOT项目中来,成为伊高公司的股东。余某先后筹资7000多万元,于2008年8月1日建成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
运作3年后,一纸决定书却让余某坐不住了。2011年11月,惠州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认为伊高公司不是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具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资格,当初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没有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违法了相关规定和程序。
商人怒告住建局
余某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余某在庭上表示,当初双方协议约定,由管委会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但迟迟未能办妥。规划许可证办好后,自己一直忙于污水处理厂的投入运营。余某表示,住建局以违规办理为由,撤销了规划证,责任并不在自己,却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有点冤。
余某称,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了4年多,负责的是惠州仲恺地区50万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撤销了规划证,意味着污水处理厂全部建筑成为非法,其生产经营行为也成为非法,随时可能被叫停。一审在惠州中院败诉的余老板,上诉要求法院判定惠州市住建局撤销规划证的行为违法。
住建局否认商人利益将受损
惠州市住建局答辩称,此前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违反法定程序,现在作出撤销决定,是纠正行为。污水处理厂一期土地使用权和一期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原告所有,归管委会所有,因为双方签订的是BOT特许经营权协议(即建设-经营-移交),并不具有“拥有”内容,故原告并不具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资格。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颁发给了余某的企业,将导致土地所有权无法办理到管委会名下,项目所有权也无法登记到管委会名下。撤销行政许可,目的是使行政许可取得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统一,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公共利益安全。
住建局还表示,撤销规划证并不会影响原告的特许经营权,其完全可以继续经营该项目,并不会遭受重大损失。
庭上余某表示愿意调解,只要管委会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并延长3—5年的经营权,作为赔偿其当初为了两期项目基础设施一次性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