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行业监管 » 正文

沪苏浙皖探索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策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华娟 闫艳 李莉 高杰  浏览次数:983
核心提示:近年来,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对待跨界污染问题如果采用“自扫门前雪”的策略,则极易陷入环境治理僵局。日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签订了的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从建立各级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和联合采样监测、协同处置应急事件、妥善协调处理纠纷、信息互通共享、加强预警、开展后督察工作等七个方面加强合作。

在环境保护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见证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环保部门近日签署了《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此举旨在通过建立跨界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突破行政区域局限,集中资源,提高效率,加大对跨界和跨流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根据《方案》,3省1市结成应急联动联盟,并肩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跨界突发环境事件。

确立应急联动“四原则”

《方案》首先明确了应急联动的“四原则”:

一是共保共赢原则。以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同步改善提升为目标,着眼发展大局,兼顾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协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合力推进共防、共治、共保,共同维护区域和谐稳定。

二是属地负责原则。各方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环境污染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少对相邻地区的影响。发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3省1市环保部门在加强协作的同时,要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纠纷调处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是预防为主原则。各方要按照“早发现、抓苗头、细排查、严整改、堵源头”的要求,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环境敏感问题和流域污染纠纷的预防工作落实到日常环保工作中,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四是开放创新原则。3省1市各方要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坚持开放创新,不断推进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确保环境污染应急联动工作“不落空”,《方案》还明确了应急联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方案》确定,成立长三角地区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沪苏浙皖3省1市环保厅(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厅局级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牵头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协调、处置重大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方案》,领导小组设一名执行组长,由3省1市环保厅(局)分管领导轮流担任,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和实施当年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3省1市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当年工作计划和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工作进展,讨论完善相关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各种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联络员,由3省1市环境应急机构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3省1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

“七工作”支撑应急联动

《方案》确立了扎实推进应急联动7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各级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3省1市首先应建立省际机制,指导省界相邻地区地方环保部门建立相应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处置跨界污染纠纷或跨界突发环境事件。

——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和联合采样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交界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采样监测。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属方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后督查情况通报有关各方。

——协同处置应急事件。一旦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3省1市各方应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协助做好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开展联合监测和联合调查,查清污染范围、来源及责任,并及时妥善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妥善协调处理纠纷。跨界污染纠纷或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后,3省1市应及时采取各种应急对策,必要时果断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受污染方,必要时要开展跨界污染纠纷联合执法检查。

——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当发生跨界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其他可能威胁邻省环境的事件时,事发地政府或环保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相邻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当本地区发生严重污染事件并确认由相邻地区所致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相邻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

——加强预警工作。在敏感时段,3省1市各方应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水文、气象等情况。

——开展后督查工作。对于引发跨界污染纠纷或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各方应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要依法予以停产及关闭,事后应向受污染方通报处置情况,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