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新闻中心 » 时评 » 特约评论 » 正文

环境信息公开难在何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24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史春  浏览次数:2075
核心提示:编者按 我国日前发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与此同时,23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及组织

据环境保护部相关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一季度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我国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但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实施4年多了,还有许多企业不愿公开环境信息。公众想了解相关的环境信息,困难重重。

目前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企业怕公众了解其真实环境信息,因此,不愿主动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要公布的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即使有的企业按法规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信息也是可公开材料总量的一小部分,而且公开的信息多是公众不感兴趣或不需要的数据。

二是政府部门对环境信息的公开重视不够。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政府部门缺少专门机构,无法进行信息梳理的问题,也有信息采集量少,想公开无法公开的问题。

三是项目上马时,环境信息公开就存在先天不足。在项目环评阶段,现行规定存在环境信息公开时间短、公众参与意见渠道不畅等问题。有的地方公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告时,甚至专找公众了解少的媒体或网络。如通过广播播出的形式,多选择在夜间播出或在环保部门的内部网络进行信息公开。这些看起来都进行了环境信息公开,结果只是走一下形式,公开、不公开对公众其实还是一样。

当前,应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重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要全面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与证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对上市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实事求是进行公布。对于不公布的要予以处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议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及指南》等政策文件。强化证券市场的环保准入制度。对拟上市公司的申请,除环保核查意见必须是其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应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特别是高污染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出具相关意见和结论。

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美国环境信息公开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美国环保部门要求所有工厂都要公开有毒物排放情况,并根据这些信息建立数据库。公众上网就可以查询各工厂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信息。信息数据库的使用也非常便捷,公众只需输入其居住地区的邮政编码,就可知道其居住地区周围有哪些工厂,这些工厂排放了哪些污染物。美国加州还出台了一部《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要求如果某产品含有某些有毒化学品,生产者就必须在这一产品上贴上警示标签。这是以法规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