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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江河污染事件责任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8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7月16日对两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蓝群峰,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告人韦毅,原系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群峰、韦毅对辖区内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未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致使其得以长年逃避监管。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5万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韦毅利用其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两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经审理,法院做出判决:二人均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2年1月15日,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严重的镉污染事件,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万居民的饮水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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