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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整治水上偷排余泥建筑垃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少宏  浏览次数:1318
核心提示:2012年11月21日,广州市人大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情况展开视察,记者获悉,为防止水体污染,广州将出台新规严厉打击水上偷排余泥和建筑垃圾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该新规自21日起至30日征求公众意见。

花都从化水域纳入市管理

广州市城管委副主任周伟平指出,水浮莲在广州水域垃圾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主要来自珠江上游。

据了解,与广州主城区相连的佛山、花都、从化地区的大江河仍未开展全面保洁,这些水道目前仍囤积大量水浮莲,由于繁殖周期短,数量仍有增多趋势,受天气、潮汐和风向的影响,经常随水流进入广州市区水域。

为此,广州市在此次立法中,将花都、从化等地水域纳入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此同时,周伟平也建议,由省人大修改《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珠江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以建立珠江流域一体化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划责任区破解水上执法难

21天上午,人大代表一行到白云区潭村涌视察发现,河涌黑如石油。“又黑又臭又粘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用这三个词形容潭村涌,并指出这条河涌状况很糟糕。河涌两岸到处是成堆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水中也漂浮着不少生活垃圾。对此,李力表示,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要靠加强立法来监管,另一方面要靠市民自觉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不会自己实施的”。

在21日的汇报会上,市城管委水上环卫处副处长刘显明表示,现在有大量的垃圾,一方面是来自上游的水浮莲,另一方面就是来自路上居民或游客乱扔到河里的生活垃圾。“虽然水上环卫处有处罚权,但巡查时多数情况下没见到乱扔垃圾的人,在接到市民投诉赶过去看时,也已找不到乱扔垃圾的人。”

为解决执法难题,《条例》规定了责任区制度。根据规定,水库、湖泊、水塘由业主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原则确定相关区域责任人后,水上环卫部门还将与责任人签订环卫保洁责任状,要求其在划定范围内做好保洁工作,包括采取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的措施,及时清除垃圾,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清洁等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责任,也可以委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不履行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则处以3000元罚款。

水上运输垃圾要装GPS

广州在今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中,提出鼓励通过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规定。不过,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做法在广州早已存在,但存在往水域偷排垃圾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从事余泥、余渣、泥浆等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同时,水上运输建筑废弃物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即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码头经营单位和建筑废弃物消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内容,核实联单记载事项。水上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随船携带《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船只标识》和联单。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与此同时,针对开底船偷排垃圾的现象,《条例》规定,水上运输建筑废弃物禁止使用开底船、运输过程中撒漏、偷排,装卸作业撒漏、扬尘污染,以及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装卸码头和消纳点等做法。其中对于“开底船”,可以暂扣船只,并处3万元罚款。另外,《条例》还规定,水上运输垃圾要加装GPS,以监控垃圾运输路线。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治水体污染损害,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交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严厉打击在本市水域排放余泥和建筑废弃物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告》规定水上偷排余泥和建筑废弃物要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排放人、运输人违反相关规定,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由城管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在供排水设施、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排放人停止施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运输人停止运输。该《通告》自21日起至本月30日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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