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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山:污水处理厂成制污大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3  来源:中国日报网  浏览次数:725

污水处理厂本是担负着对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最终净化治理任务,可污水处理厂成为污染大户的报道屡见不鲜,这些排污企业不加任何处理肆意排污,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最近,记者又一次接到群众举报,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每天大量排放黑水,造成当地环境恶化,长江水受到严重污染,多次向环保部门反映,至今未见结果。

记者接群众举报后来到芜湖市进行实地采访,远远就看见“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几个大字,似乎在昭告人们,这里是一处制污企业,是一处城市污水净化的大型企业,可事实又是如何呢?当我们走近污水处理厂,只见距离污水处理厂不远处就有一排污水渠,排污水渠非常显眼,根本没有任何的遮挡物,水渠里有两个直径半米左右的排污口,其中一个正在堂而皇之的排放着污水。乌黑的废水从排污口涌出,泛着白色的泡沫,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恶臭,一直向远处流去。水渠壁上被污水浸染成了乌黑色,显示着这个污水渠已经被利用的“悠久历史”。

举报群众也证实,污水处理厂这样非法排污已经好长时间了。这个水渠最终通向的是长江,污水就这样大量的排向了我们的母亲河-长江。污水中的硝酸盐,氯化物,汞,铬等有毒物质就这样被无情的排入了长江。要想得知长江是否受污染,受污染的程度等,只有在相关部门检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治理。

排污企业之所以会猖狂排污,屡查屡犯,究其原因无外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及非法排污的低成本等。一些排污企业同时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当地政府的财神爷,那些政府官员为了取得自己在位时所谓的政绩,得到政府的特殊关照是必然的,而那些环保部门更是以执法难,取证难,压力大为借口推脱责任。

如果环保部门以往说执法难,取证难还有情可原,可自从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方便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以来,那些理由还能成为理由吗?

《解释》的第一条就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凡符合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就被视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中的这些标准具体明确,语言更加严密,可操作性、适用性非常强,这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取证难,认定难的大问题,不再让那些环保执法部门找到不作为的借口。

针对像芜湖市滨江污水处理厂这些由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的,《解释》中第六条同样作了明确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些规定都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的执法力度。

不仅如此,《解释》中的八种情形还被视为渎职罪,这样看来,《解释》不仅明确了排污企业具体的犯罪标准,还给环境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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