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目的是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
《指南》明确了主动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期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主动公开内容、依申请公开、生效时间等。
《指南》提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指南》提出,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南》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据悉,《指南》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