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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终身追究要克服阻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梁江涛  浏览次数:1029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毋庸讳言,在我国建立这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已成为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之一,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因素。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问责制,可以引导地方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避免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应该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做好一系列基础工作。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如果做不好这些工作,终身问责制就难以真正建立。

要有克服困难的决心和信心。生态环境损害终身问责制要求地方官员提着官帽搞发展、保环境,因此在建立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联想到多年前,绿色GDP课题研究推行中,一些地方要求退出核算试点,担心核算会给地方官员带来“负政绩”。因此,相关部门只有下决心、花大力气,才能真正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细化责任、严格执行。“扔下烂摊子走人,新官不理旧政”是当下一些地方众多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环境损害问题,正是因为没有设立终身问责制,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往往落实不到位。因此,一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起来了,就要将责任细化,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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