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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6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胡诚  浏览次数:1082

偷埋暗管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重罚。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二审,将对单位的罚金上限提高到50万元。

针对现实中较为普遍的单位偷埋暗管排放污水现象,该条例明确规定:单位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排污单位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对排污单位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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