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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实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罗婷 明凌翔  浏览次数:1208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禁止在湖泊、水库养殖珍珠……湖北省拟出台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条例。

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水污染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下级政府如果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上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上收水污染防治有关监管权限。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如果工业企业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而私设暗管排污或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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